網上隨便一搜,簡直觸目驚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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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認為: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有答辯并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進行質證的權利,一鍵公司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應訴,視為其放棄了答辯和質證的權利。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關于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問題。費某某稱其2017年4月1日由張賢良對其面試而入職聚車拍賣公司,后,張賢良要成立一家主營聚車拍賣公司做不了的業務的新公司,便于2017年12月18日成立一鍵公司,強制要求費某某擔任一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鍵公司、聚車拍賣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均為張賢良。費某某主張其在一鍵公司成立之后依然在聚車拍賣公司做網上運營、提供勞動、出點子、搞策劃、寫材料等工作,同時為了讓客戶在聚車拍賣公司拍車的時候看到別家出價,免去保險公司相關費用,費某某以一鍵公司的名義給保險公司做網站,直至2018年3月20日從聚車拍賣公司離職,與張海江進行工作交接,且其工作場所一直在聚車拍賣公司,故費某某與聚車拍賣公司自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20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并提交微信截屏、銀行卡交易明細、錄音光盤及文字整理資料予以證明。
原文見:聚車(北京)拍賣有限公司等與一鍵汽車救援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百度企業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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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細節大家看看原文,多揣摩揣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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