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如皋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公告(2021年第20期),其中涉及如皋市天虹超市銷售的芹菜、香蕉。如皋市蘇浙百貨經營部銷售的生姜、香蕉。具體信息如下:
如皋市天虹超市銷售的芹菜、香蕉
芹菜不合格項目:鉛
(一)產品控制情況
如皋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23日將不合格芹菜的檢驗報告送達當事人如皋市天虹超市,并于同日啟動核查處置,同時對其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現場未發現該批次芹菜。
當事人共購進5kg芹菜,被抽取樣品2.7kg,當事人售出2.3kg。當事人于2021年11月23日發出召回公告,因無人退貨,故該批次芹菜未有召回。
(二)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復查情況
從不合格項目看,不合格原因系上游環節造成,但當事人也進行了自查,并于2021年12月3日向如皋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遞交了自查報告,主要有以下原因:
芹菜鉛項目不合格應是在種植環節帶入。下一步將進一步完善索證索票制度,加強進貨源頭管理,嚴格審核供貨商資質,認真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確保從正規的渠道采購合格產品。
當事人針對以上原因進行了整改,并于2021年12月20日向如皋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報告,整改內容如下:
加強進貨源頭管理,確保從正規的渠道采購合格產品。進貨時嚴格履行進貨查驗義務,依法索取供貨方的證照以及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明文件。
2021年12月20日,如皋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整改情況進行了復查,復查結果如下:
當事人完善了進貨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對該環節進行了有效管理和控制,確保從正規渠道采購合格產品,今后仍需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進一步完善。
(三)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當事人購進芹菜和香蕉時未查驗供貨者資質和相關證明文件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警告。
當事人銷售重金屬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芹菜、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香蕉,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罰款5000元。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香蕉不合格項目:吡蟲啉
(一)產品控制情況
如皋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1日將不合格香蕉的檢驗報告送達當事人如皋市天虹超市,并于同日啟動核查處置,同時對其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現場未發現該批次香蕉。
當事人共購進15kg香蕉,被抽取樣品2.5kg,當事人售出12.5kg。當事人于2021年12月1日發出召回公告,因無人退貨,故該批次香蕉未有召回。
(二)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復查情況
從不合格項目看,不合格原因系上游環節造成,但當事人也進行了自查,并于2021年12月10日向如皋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遞交了自查報告,主要有以下原因:
香蕉吡蟲啉項目不合格應是在種植環節帶入。下一步,將進一步完善索證索票制度,加強進貨源頭管理,嚴格審核供貨商資質,認真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確保從正規的渠道采購合格產品。
當事人針對以上原因進行了整改,并于2021年12月20日向如皋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報告,整改內容如下:
加強進貨源頭管理,確保從正規的渠道采購合格食品。購進食品時嚴格履行進貨查驗義務,依法索取供貨方的證照以及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明文件。
2021年12月20日,如皋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了整改情況進行復查,復查結果如下:
當事人完善了進貨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對該環節進行了有效管理和控制,確保從正規渠道采購合格產品,今后,仍需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進一步完善。
(三)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當事人購進芹菜和香蕉時未查驗供貨者資質和相關證明文件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警告。
當事人銷售重金屬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芹菜、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香蕉,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罰款5000元。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如皋市蘇浙百貨經營部銷售的生姜、香蕉
生姜不合格項目:噻蟲嗪
香蕉不合格項目:噻蟲胺
(一)產品控制情況
如皋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14日收到上述不合格香蕉以及生姜的檢驗報告,于2021年12月15日將檢驗報告送達當事人,并于同日啟動核查處置,同時對其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未發現該批次不合格香蕉以及生姜。
當事人共采購不合格香蕉4kg,其中1.76kg用于抽樣,其余2.24kg被當事人銷售;采購不合格生姜3.5kg,其中2.04kg用于抽樣,其余1.46kg被當事人銷售。當事人于2021年12月15日發出召回公告,但未有人退貨,故未有不合格香蕉、生姜召回。
(二)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復查情況
從不合格項目看,不合格原因系上游生產環節造成,但當事人也進行了自查,并于2021年12月21日向如皋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遞交了自查報告,主要有以下原因:
當事人在采購涉案農產品過程中,未嚴格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未索要供貨方的資質和進貨票據、未如實記錄農產品的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未保存相關憑證。
當事人針對以上原因進行了整改,并于2021年12月26日向如皋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報告,整改內容如下:
當事人在以后購進農產品時,將嚴格履行進貨查驗手續,查驗供貨方的資質、索要進貨票據、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的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
2021年12月29日,如皋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整改情況進行了復查,復查結果如下:
1.較抽樣之前,被檢查單位加強了對進貨查驗義務的履行,進貨記錄較以前有所完善,但仍需進一步加強;
2.被檢查單位經營者食品安全意識已加強,但仍要注意保持和進一步強化。
(三)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當事人經營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香蕉以及精品生姜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行政處罰如下:罰款5000元。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當事人在采購涉案香蕉以及精品生姜時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同時決定對當事人行政處罰如下: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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