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天虹超市銷售的芹菜、香蕉
芹菜不合格項目:鉛
(一)產品控制情況
如皋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23日將不合格芹菜的檢驗報告送達當事人如皋市天虹超市,并于同日啟動核查處置,同時對其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現場未發現該批次芹菜。
當事人共購進5kg芹菜,被抽取樣品2.7kg,當事人售出2.3kg。當事人于2021年11月23日發出召回公告,因無人退貨,故該批次芹菜未有召回。
(二)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復查情況
從不合格項目看,不合格原因系上游環節造成,但當事人也進行了自查,并于2021年12月3日向如皋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遞交了自查報告,主要有以下原因:
芹菜鉛項目不合格應是在種植環節帶入。下一步將進一步完善索證索票制度,加強進貨源頭管理,嚴格審核供貨商資質,認真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確保從正規的渠道采購合格產品。
當事人針對以上原因進行了整改,并于2021年12月20日向如皋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報告,整改內容如下:
加強進貨源頭管理,確保從正規的渠道采購合格產品。進貨時嚴格履行進貨查驗義務,依法索取供貨方的證照以及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明文件。
2021年12月20日,如皋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整改情況進行了復查,復查結果如下:
當事人完善了進貨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對該環節進行了有效管理和控制,確保從正規渠道采購合格產品,今后仍需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進一步完善。
(三)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當事人購進芹菜和香蕉時未查驗供貨者資質和相關證明文件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警告。
當事人銷售重金屬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芹菜、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香蕉,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罰款5000元。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香蕉不合格項目:吡蟲啉
(一)產品控制情況
如皋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1日將不合格香蕉的檢驗報告送達當事人如皋市天虹超市,并于同日啟動核查處置,同時對其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現場未發現該批次香蕉。
當事人共購進15kg香蕉,被抽取樣品2.5kg,當事人售出12.5kg。當事人于2021年12月1日發出召回公告,因無人退貨,故該批次香蕉未有召回。
(二)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復查情況
從不合格項目看,不合格原因系上游環節造成,但當事人也進行了自查,并于2021年12月10日向如皋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遞交了自查報告,主要有以下原因:
香蕉吡蟲啉項目不合格應是在種植環節帶入。下一步,將進一步完善索證索票制度,加強進貨源頭管理,嚴格審核供貨商資質,認真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確保從正規的渠道采購合格產品。
當事人針對以上原因進行了整改,并于2021年12月20日向如皋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報告,整改內容如下:
加強進貨源頭管理,確保從正規的渠道采購合格食品。購進食品時嚴格履行進貨查驗義務,依法索取供貨方的證照以及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明文件。
2021年12月20日,如皋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了整改情況進行復查,復查結果如下:
當事人完善了進貨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對該環節進行了有效管理和控制,確保從正規渠道采購合格產品,今后,仍需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進一步完善。
(三)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當事人購進芹菜和香蕉時未查驗供貨者資質和相關證明文件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警告。
當事人銷售重金屬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芹菜、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香蕉,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本局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罰款5000元。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如皋市蘇浙百貨經營部銷售的生姜、香蕉
生姜不合格項目:噻蟲嗪
香蕉不合格項目:噻蟲胺
(一)產品控制情況
如皋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14日收到上述不合格香蕉以及生姜的檢驗報告,于2021年12月15日將檢驗報告送達當事人,并于同日啟動核查處置,同時對其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未發現該批次不合格香蕉以及生姜。
當事人共采購不合格香蕉4kg,其中1.76kg用于抽樣,其余2.24kg被當事人銷售;采購不合格生姜3.5kg,其中2.04kg用于抽樣,其余1.46kg被當事人銷售。當事人于2021年12月15日發出召回公告,但未有人退貨,故未有不合格香蕉、生姜召回。
(二)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復查情況
從不合格項目看,不合格原因系上游生產環節造成,但當事人也進行了自查,并于2021年12月21日向如皋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遞交了自查報告,主要有以下原因:
當事人在采購涉案農產品過程中,未嚴格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未索要供貨方的資質和進貨票據、未如實記錄農產品的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未保存相關憑證。
當事人針對以上原因進行了整改,并于2021年12月26日向如皋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報告,整改內容如下:
當事人在以后購進農產品時,將嚴格履行進貨查驗手續,查驗供貨方的資質、索要進貨票據、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的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
2021年12月29日,如皋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整改情況進行了復查,復查結果如下:
1.較抽樣之前,被檢查單位加強了對進貨查驗義務的履行,進貨記錄較以前有所完善,但仍需進一步加強;
2.被檢查單位經營者食品安全意識已加強,但仍要注意保持和進一步強化。
(三)違法行為查處情況
當事人經營農藥殘留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香蕉以及精品生姜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行政處罰如下:罰款5000元。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
當事人在采購涉案香蕉以及精品生姜時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同時決定對當事人行政處罰如下:警告。
]]>2021年第70號
關于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況的通告
(2021年第33期)
近期,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抽檢了炒貨食品及堅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方便食品,糕點,罐頭,冷凍飲品,糧食加工品,肉制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水果制品,調味品,飲料13大類食品761批次樣品,抽樣檢驗項目合格樣品752
批次,不合格樣品9批次。檢驗項目等具體情況見附件。具體情況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產品情況
1.輝縣市豐源生活廣場銷售的標稱輝縣市青有食品生產的1批次五香燜子,鋁的殘留量(干樣品,以Al計)檢出值為289mg/kg,標準規定為不大于200mg/kg。檢驗機構為河南省食品檢驗研究院。
2.開封市榮光商貿有限公司銷售的標稱河北盛弘飲品有限公司生產的1批次柯菲雪酸棗汁,菌落總數檢出值為8800CFU/mL、5300CFU/mL、6600CFU/mL、7400CFU/mL、7200CFU/mL,標準規定為5次檢驗結果均不得超過10000CFU/mL且至少3次檢驗結果不得超過100CFU/mL;酵母檢出值為360CFU/mL,標準規定為不大于20CFU/mL。檢驗機構為河南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
3.原陽縣大賓鄉德意萊時代廣場銷售的標稱新鄉市神昌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1批次小磨香油純100%、1批次石磨香油,乙基麥芽酚檢出值分別為146μg/kg、172μg/kg,標準規定為不得添加。初檢機構為河南省食品檢驗研究院,復檢機構為河南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
4.固始縣信陽國源實業有限公司銷售的標稱鄭州鑫味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1批次綠豆餅、1批次板栗餡餅,過氧化值(以脂肪計)檢出值分別為0.33g/100g、0.37g/100g,標準規定為不大于0.25g/100g。檢驗機構為鶴壁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中心。
5.獲嘉縣中和鎮麗霞食品部銷售的標稱原陽縣齊街鎮景松豆制品加工作坊生產的1批次純手工粉皮絲(淀粉制品),鋁的殘留量(干樣品,以Al計)檢出值為229mg/kg,標準規定為不大于200mg/kg。初檢機構為河南省食品檢驗研究院,復檢機構為河南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
6.伊川縣家外家購物廣場銷售的來自老李干果行的1批次奶油瓜子,過氧化值(以脂肪計)檢出值為1.4g/100g,標準規定為不大于0.80g/100g。檢驗機構為河南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經基層局調查,該產品涉嫌假冒。
7.濮陽市華龍區潮都隆祥生活超市銷售的標稱清豐縣盧家村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1批次傻子調和芝麻醬,黃曲霉毒素B1檢出值為17.4μg/kg,標準規定為不大于5.0μg/kg。檢驗機構為河南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
二、處置措施
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針對抽檢發現的問題,對于不合格樣品涉及外省生產單位的,已按規定移送相應省級食品監管部門進行調查處理;對于不合格樣品涉及省內生產經營單位的,已要求鄭州、開封、洛陽、新鄉、濮陽、信陽等地市場監管部門對涉及單位依法處理,責令查清不合格產品的批次、數量、流向,召回不合格產品,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風險,分析原因進行整改,并依法予以查處。
特別提醒廣大消費者,注意飲食安全,遇到食品安全問題,請積極參與食品安全監督,撥打12315投訴舉報電話進行投訴或舉報。
]]>海南永興文榮漁業有限公司供貨,北京東順聚達餐飲有限責任公司(東來順西直門店)經營的鱸魚,恩諾沙星(以恩諾沙星與環丙沙星之和計)檢出值為284.9 μg/kg,標準值為≤100μg/kg。
中黔財富實業有限公司供貨,北京苗鄉樓餐飲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苗鄉樓貴州味道(悅薈萬科廣場店))經營的雞蛋,金剛烷胺檢出值為5.29g/kg,標準值為不得檢出。
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抽檢發現,重慶味千餐飲文化有限公司廈門廈禾路分店的湯盅(消毒日期為2019年12月18日),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鈉計)不合格。
同為今年2月份,富平縣真蜂農生物科技天滋源牌蜂蜜還有兩次被通報不合格。
其一,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抽檢13大類食品978批次樣品的結果通告,天滋源牌天滋源洋槐蜂蜜也在15批次樣品不合格之列。陜西家年華商貿有限公司銷售的標稱咸陽盛海商貿有限公司委托富平縣真蜂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天滋源牌天滋源洋槐蜂蜜,諾氟沙星檢測值為11.3μg/kg,標準規定為不得檢出。
其二,2020年2月18日,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關于10批次食品不合格情況的通告(2020年第6期)。陜西家年華商貿有限公司銷售的標稱陜西秦煌商貿有限公司委托富平縣真蜂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天滋源牌天滋源土蜂蜜檢出諾氟沙星。
此前,2019年11月,陜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通報了6大類食品326批次樣品9批次不合格,鳳翔老實人購物廣場有限公司銷售的標稱咸陽盛海商貿有限公司委托富平縣真蜂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天滋源洋槐蜂蜜,各1批次諾氟沙星超標。
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抽檢發現,鄭州奧美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銷售的標稱湖州大港天明投資有限公司委托陜西大志藥業有限公司生產的1批次絲可培牌桑蠶參膠囊,格列本脲檢出值為1.03μg/g,標準規定為不得檢出。
康納保健食品專營店(經營者為河南省康納健康產業有限公司)銷售的標稱甘肅太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蘭州科林生物醫藥有限公司生產的1批次潤枝牌潤芝膠囊,大腸菌群檢出值為>110MPN/g,標準規定為不大于0.92MPN/;菌落總數檢出值為3.7×107CFU/g,標準規定為不大于3×104CFU/g;霉菌和酵母檢出值為2100CFU/g,標準規定為不大于50CFU/g。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抽檢發現,標稱內蒙古阿爾善牛業有限公司生產,北京盒馬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長春橋分公司經營的阿爾善風干牛肉,山梨酸及其鉀鹽(以山梨酸計)檢測值為0.218g/kg,標準規定為不大于0.075g/kg。
總體情況:水果及其制品45批次,不合格樣品5批次,占11.1%;保健食品129批次,不合格樣品4批次,占3.1%。
不合格產品情況如下:
北京京客隆商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回龍觀店銷售的標稱金果園老農(北京)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葡萄干,霉菌檢出值為1500 CFU/g。比標準規定(不超過100CFU/g)高出14倍。
酒家集團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在順豐優選(網站)銷售的標稱廣州酒家集團利口福食品有限公司委托高州市豐盛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高州桂圓肉,霉菌檢出值為910 CFU/g。比標準規定(不超過50 CFU/g)高出17.2倍。
蘇州口水娃食品有限公司銷售的標稱蘇州口水娃食品有限公司分裝的獼猴桃干,乙二胺四乙酸二鈉檢出值為0.32 g/kg。標準規定為不得使用。
禹州市紫燁紅食品有限公司銷售的標稱禹州市紫燁紅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1批次紅心薯條和1批次紫燁紅紅心薯條,乙二胺四乙酸二鈉檢出值均為0.47g/kg。比標準規定(不超過0.25g/kg)高88%。
云南健之佳重慶藥房有限公司金科小城故事店銷售的標稱廣東億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綠森林牌乳酸鈣顆粒,鈣(以Ca計)檢出值為3.8g/100g。比標準規定(2.7~3.5g/100g)上限值高8.6%。
渝中區鼎昌菜園壩大藥房銷售的標稱廣州漁夫堡醫藥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安士生物科技(中山)有限公司生產的漁夫堡牌鈣加維D軟膠囊,維生素D3檢出值為125μg/100g。比標準規定(174.40~333.34μg/100g)下限值低28.3%。
湖南和盛醫藥有限公司銷售的標稱哈藥集團制藥六廠生產的女士高蓋牌鈣片,維生素C檢出值為4908mg/100g。比標準規定(1920~4320mg/100g)上限值高13.6%。
安徽市民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商業街店銷售的標稱福建南海岸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南海岸牌多維鰻鈣片,維生素D檢出值為0.502mg/kg。比標準規定(0.85~1.9mg/kg)下限值低40.9%。
對上述抽檢中發現的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所在地北京、黑龍江、江蘇、福建、河南、廣東等省(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已責令企業查清產品流向,召回不合格產品,并分析原因進行整改;經營單位所在地北京、江蘇、安徽、河南、湖南、重慶等省(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已要求有關單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風險,并依法予以查處。查處情況于2016年10月31日前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并向社會公布。
小貼士:關于部分檢驗項目的說明
一、霉菌
霉菌超標原因可能是加工用原料受霉菌污染,也可能是流通環節抽取的樣品霉菌超標,后者為儲運條件控制不當導致。霉菌在自然界很常見,霉菌可使食品腐敗變質,破壞食品的色、香、味,降低食品的食用價值,本次抽檢霉菌超標的產品未檢出真菌毒素、致病菌。
二、乙二胺四乙酸二鈉
乙二胺四乙酸二鈉作為食品添加劑廣泛用作穩定劑、抗氧化劑、防腐劑、螯合劑、防止金屬離子引起的變色、變質、變濁及維生素的氧化損失。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中允許蜜餞涼果中的果脯類(僅限地瓜果脯)使用乙二胺四乙酸二鈉(最大使用量為0.25g/kg),其他類別的蜜餞涼果類不得使用。乙二胺四乙酸二鈉可對粘膜、上呼吸道和對眼睛、皮膚產生刺激作用。長期大量食用乙二胺四乙酸二鈉超標產品可能對人體健康產生一定的不良影響。
三、維生素D3、維生素C、維生素D和鈣
維生素D3、維生素C、維生素D和鈣為營養素補充劑類保健食品的功效/標志性成分,是具有生理活性的物質,能夠調節人體的機能,有特定的保健功能,是區別于一般普通食品的關鍵所在。本次抽檢不合格產品主要是功效/標志性成分含量未達到經有關部門備案的企業標準限值要求,可能存在生產企業對原料質量把控和投料控制不嚴、生產工藝設計不合理、貯存條件不達標等問題。
]]>一、總體情況
糧食加工品129批次,全部合格;乳制品77批次,全部合格;食用農產品125批次,其中合格樣品120批次,不合格樣品5批次;餐飲食品65批次,其中合格樣品63批次,不合格樣品2批次;罐頭37批次,其中合格樣品36批次,不合格樣品1批次;餅干29批次,其中合格樣品28批次,不合格樣品1批次。
二、不合格樣品情況
1.標稱臨沂市玉欣食品有限公司生產,北京市盛興隆達商店經營的水果罐頭(山楂罐頭),經國家副食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檢驗發現胭脂紅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臨沂市玉欣食品有限公司對檢測結果提出異議,并申請復檢;經中國檢驗檢疫科學研究院綜合檢測中心復檢后,維持初檢結論。
2.北京通誠惠民便民商貿有限公司十八分公司經營的豇豆,甲氨基阿維菌素苯甲酸鹽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檢驗機構為中國檢驗檢疫科學研究院綜合檢測中心。
3.標稱安徽瑪格莉特食品有限公司生產,北京大商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商貿第一分公司經營的比薩薄餅蛋黃味餅干,經國家副食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檢驗發現過氧化值(以脂肪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安徽瑪格莉特食品有限公司對檢測結果提出異議,并申請復檢;經北京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院復檢后,維持初檢結論。
4.北京王亞榮蔬菜店經營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檢驗機構為中國檢驗檢疫科學研究院綜合檢測中心。
5.北京冠英福海鮮酒樓經營的梭子蟹(海水蟹)、花蓋蟹(海水蟹)2批次樣品,鎘(以Cd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檢驗機構為中國肉類食品綜合研究中心。
6.北京京客隆首超商業有限公司門頭溝新橋店在餓了么京客?。ㄩT頭溝新橋店)(手機 APP)銷售的姜,噻蟲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檢驗機構為北京市食品安全監控和風險評估中心(北京市食品檢驗所)。
7.北京味之尚快餐廳使用、消毒的杯子,大腸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該餐廳使用、消毒的小湯碗,陰離子合成洗滌劑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檢驗機構為北京市食品安全監控和風險評估中心(北京市食品檢驗所)。
三、針對在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發現的不合格食品及餐飲具,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已要求屬地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調查處理,涉及外省市的已通報當地市場監管部門。
特此公告。
來源: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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